河北启动气瓶非法充装“清零”整治行动
中国消费者报石家庄讯(记者 李建)近日,清零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气瓶非法充装“清零”整治行动,河北以进一步巩固深化全省气瓶充装“打非治违”专项行动成果,启动气瓶严厉打击气瓶充装非法违法行为,非法实现非法充装全部“清零”、充装违法违规充装行为有效遏制、整治气瓶信息化全面覆盖的行动行动目标。
河北省气瓶数量多、清零分布广、河北用途多,启动气瓶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联紧密。非法按照行动部署,充装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一手抓“清零”整治、整治一手抓气瓶信息化建设,行动二者相互促进,清零对于河北省内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《气瓶充装许可证》而非法进行充装活动的充装站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依法坚决予以处罚,采取拆除存储容器与管道相连的关键部件等措施予以取缔,彻底消除其非法充装功能。10月份之前,各市非法充装站全部实现“清零”。
同时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督促辖区内气瓶制造和检验单位,建立气瓶制造、检验信息化公示平台,并与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有效对接,实现全省气瓶制造、充装、检验、监管等环节信息共享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,对已经全部实现气瓶信息化管理的充装站,重点查处所充装的气瓶信息是否与气瓶使用登记证的信息相一致、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;对还没有全部实行气瓶信息化管理的充装站,重点检查充装前后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是否落实、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、充装超期未检验甚至是报废气瓶、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行为。
据了解,自2018年正式启动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以来,河北省利用一个系统对气瓶实行信息管理的格局基本建立,共有180多万只液化石油气瓶实现了信息化管理。2020年,在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,将全面推进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信息化。
责任编辑:24
联系我们
如果您想对北京酬天科技有限公司的、、、、等产品进行相关了解可以拨打电话进行咨询,联系热线:020-123456789
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
admin@aa.com
020-123456789
友情链接:
合成宝石写成“天然宝石” 珠宝标识问题多
养殖户看直播买颗粒机掉入“连环套”
城乡织密“文化网络” 全民共享“文化大餐”
遭遇婚纱公司电话营销 消费者起诉维权获赔1.1万元
乘客被自己车轧致死算不算第三者?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
免费赠送播放器 播放内容暗藏购药陷阱
付“现金”返“摩豆” “摩捷出行”被指强制消费
湖北消委会发布首张消费侵权“黑榜” 8家企业被曝光
安徽界首:朵朵“致富伞”撑起农民增收“钱袋子”
农业托管合同有了“示范文本”
3份婴幼儿食品涉嫌非法添加 涉及“纽贝乐”“小葵花”等品牌
农产品带上“身份证” 安全溯源扫码可见
辽宁首张“先证后核”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
30万互助金变为1.1万元 网络互助产品如何定性?
又现低价陷阱!谨防家装合同变销售代理合同
安徽:秸秆“循环”产业成为农业投资新热点
合成宝石写成“天然宝石” 珠宝标识问题多
福建省消委会测评20款耳机 6款音质感受获5星评价
手机莫名遭遇“呼死你”消费者质疑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泄露个人信息
深圳市消委会投诉分析发现:培训机构仍是投诉热点
20元入会免费药物泡脚30次 广西融安县查获一保健食品会销场所
城乡织密“文化网络” 全民共享“文化大餐”
农资到家 农机到位 农技到田
福建省消委会测评20款耳机 6款音质感受获5星评价
农业托管合同有了“示范文本”
郎朗代言的小叶子智能陪练APP引来众多投诉
白酒也想玩盲盒 花钱能买到惊喜吗
“老手艺”创造“新经济”——古老非遗扮靓产业新景
两会声音: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正向引导金融消费
深圳市消委会投诉分析发现:培训机构仍是投诉热点
汽车等四类产品售后服务暗访: 多数商家“三包”规定落实不到位
江苏淮安消保委调查驾校培训 超三成学员被教练诱导送礼
黄牛肉“变身”牛肉粒 “银发族”出游当心低价陷阱
扫码点餐暗藏“套路” 江苏省消保委呼吁保留人工服务
安徽界首:朵朵“致富伞”撑起农民增收“钱袋子”
郎朗代言的小叶子智能陪练APP引来众多投诉
江苏淮安消保委开展口腔医院消费调查 六成消费者认为收费不透明
20元入会免费药物泡脚30次 广西融安县查获一保健食品会销场所
二手车行隐瞒实际里程数 被判“退一赔三”
手机莫名遭遇“呼死你”消费者质疑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泄露个人信息
遭遇婚纱公司电话营销 消费者起诉维权获赔1.1万元
金店售假“香奈儿”首饰被罚一万元
“坚果”投影机虚标参数 “深圳火乐”终审被判三倍赔偿
四川省消委会:“寄居蟹”护单模式违约 已介入调查
婚纱租赁霸王条款涉嫌侵权 福州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起诉成功维权
市场监管总局党校召开第四期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员座谈会
白酒也想玩盲盒 花钱能买到惊喜吗
餐饮质量安全提升研讨会在京召开
城乡织密“文化网络” 全民共享“文化大餐”
索尼耳机被质疑未尽“危害后果”警示义务